法鼓文理學院「心靈環保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06月22日‧104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 本要點依法鼓學校財團法人法鼓文理學院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 本校以心靈環保為核心價值,提昇人的品質,建設人間淨土為目標,設置「心靈環保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從生命教育、環境教育、社會關懷、生活美學等面向,研究、規劃及推動有關學程、學系整合課程以及社區性或國際性計畫等事項。
- 本中心之工作要項如下:
- (一)從事心靈環保相關之「心智、生命、社區、社會、環境」之校內外整合型與個別型學術研究與出版規劃。
- (二)規劃及推展心靈環保講座及其他學程、學系整合課程。
- (三)提供有助於前揭研究與課程發展之空間、設備及經費等資源。
- (四)接受委託執行心靈環保相關之計畫與業務。
- (五)其他有益於推展心靈環保理念之工作。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主持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之,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連聘得連任,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另聘執行長一人,由本校專任老師兼任之,以及專、兼任研究人員、助理與義工若干名。此外,中心組發展委員會,以促進心靈環保相關學術研究、課程規劃及有關業務之推動。
- 本中心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中心主任提名校內外學者專家,陳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得連任。委員為無給職,唯校外委員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補助其交通費。
- 本中心每學期至少召開發展委員會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經召集人或委員三人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應有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始得舉行。會議由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決定主席人選。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議決。會議之各項決議,依行政程序簽陳校長核定後辦理。
- 發展委員會任務如下:
- (一)推薦心靈環保講座主持人。
- (二)審議專案研究之補助。
- (三)審議本中心年度工作計畫。
- (四)其他重大之決策事項。
- 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來源:
- (一)校內預算編列。
- (二)本中心接受委託之計畫經費。
- (三)校外相關單位之研究計畫經費及相關補助。
- (四)各界捐贈。
- (五)其他業務所得。
- 前項經費之動支,依本校會計制度辦理
-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